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初603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品途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品途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60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方琴,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品途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品途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华

审 判 员 黄 键

代理

审判员 彭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佳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