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财保391号
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信义街18号朝天门大酒店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28842634。
法定代表人:肖剑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中海通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中心海德二路茂业时代广场19层CD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5390XX。
法定代表人:孔德蓬,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通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院提供了现金4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海通海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令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