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131号
原告:邓光富,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光友,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光明,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蓉,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与被告邓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元
人民陪审员 程碧
人民陪审员 李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