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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131号

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与邓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邓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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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131号

原告:邓光富,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光友,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光明,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蓉,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与被告邓蓉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邓光富、邓光友、邓光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元

人民陪审员  程碧

人民陪审员  李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