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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3999号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爱军、宋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爱军,宋艳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99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母显章,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爱军,男,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无职业。被执行人宋艳芬,女,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无职业。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爱军、宋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2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