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3民初574号原告库车县宏业泥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法定代表人邝治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亮,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州畅想应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志龙,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州宏华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黎明,男,汉族,1961年3月9日出生,住巴州库尔勒。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宏业泥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巴州畅想应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巴州宏华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送达问题,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库车县宏业泥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巴州畅想应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巴州宏华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98元,依法减半收取28349元(经本院批准免交)。
审 判 长 程秀风
代理
审判员 刘 恒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