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229号
申请执行人:马水夫,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范春钧,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马水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范春钧在(2016)浙0604执32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春钧银行存款人民币64048元(含执行费848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