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显庆,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俊江,理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18043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67元、保全费1520元、案件执行费2606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厂房、设备等资产均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吴 玥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