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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3民初744号

陈祥武与周治辉、俞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祥武,周治辉,俞建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3民初744号原告陈祥武,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周治辉,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俞建芳,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原告陈祥武与被告周治辉、俞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祥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治辉、俞建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祥武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5日,被告周治辉因经营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人民币25万元,约定月利息按2分计算,借款期限一年,为此被告周治辉向我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周治辉开始尚能按约支付利息,但自2014年4月16日起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我多次要求其还本付息均未果,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周治辉于2012年4月15日出具的内容为“今借到陈祥武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月利息按贰分计算,借期一年,半年付息一次。)此据具借人:周治辉2012年4月15日”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帐凭证各一张,证明被告周治辉向原告借款并约定支付利息的事实。被告周治辉、俞建芳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5日,被告周治辉以经营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约定月利率按20‰计算,借款期限一年,为此被告周治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被告周治辉开始尚能按约支付利息,但自2014年4月16日起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相互之间能够印证,且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治辉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治辉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与被告周治辉在借条中约定“月利息按贰分计算”,应理解为其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0‰即年利率为24%,该约定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治辉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周治辉、俞建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的借款及该借款按月利率20‰计算之利息,被告周治辉、俞建芳应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周治辉、俞建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祥武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并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6,850元,由被告周治辉、俞建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舒立

审 判 员  刘雪青

人民陪审员  吴流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俊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