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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587号之二

李文忠、刘学英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忠,刘学英,李碧霞,李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5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文忠,男,1936年2月9日生,汉族,天津市染料化学第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刘学英,女,1936年3月3日生,汉族,天津市染料化学第三厂退休职工,住。被执行人李碧霞,女,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运输四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震宇,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忠、刘学英与被执行人李碧霞、李震宇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津0102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