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5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文忠,男,1936年2月9日生,汉族,天津市染料化学第三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刘学英,女,1936年3月3日生,汉族,天津市染料化学第三厂退休职工,住。被执行人李碧霞,女,1958年5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运输四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震宇,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忠、刘学英与被执行人李碧霞、李震宇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津0102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5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