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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1313-5号

2015-01313扣划、解除住房公积金 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某某,杨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313-5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振利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内住房公积金54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