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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4458号

杨某诉被告代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杨某,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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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4458号原告杨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9日,贵州省普定县人。被告代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0日,四川省宜宾县人。

原告杨某诉被告代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26日以遗漏当事人,待追加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代某某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杨某承担。

审判员  吕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