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6763号原告刘文革,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起,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明小桃,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刘翠平,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芹(刘翠平之女),住址同上。刘文革、明小桃与刘翠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文革、明小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刘翠平赔偿菜地损失200元。事实和理由:我在村西河沿边上集体荒地开垦镐头地栽种了一片韭菜。2016年4月,刘翠平用铁锹将该处韭菜地全部毁掉。刘翠平承认双方争议的土地为在集体荒地所开垦的镐头地,但否认毁坏过原告镐头地内的韭菜,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刘文革、明小桃、刘翠平均承认双方争议的菜地非口粮地或承包地。而是利用集体荒地开垦的镐头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刘文革、明小桃所诉的韭菜地并非合法经营管理的口粮地或承包地,其栽种韭菜缺乏合法性,故对其要求刘翠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文革、明小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文革、明小桃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宝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