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549号
原告:杜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江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云菲 更多数据:
杜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549号
原告:杜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江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云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