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民初3549号

杜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549号

原告:杜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江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云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