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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06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与王春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王春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0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负责人张文,行长。被执行人王春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解决,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继军

代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代理

审判员  牟泽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