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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792-1号

白华一与锡林郭勒盟隆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莘旭丰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华一,锡林郭勒盟隆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莘旭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792-1号申请执行人白华一,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隆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莘旭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白华一与锡林郭勒盟隆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莘旭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隆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莘旭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锡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冬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武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玉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