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民终1937号

司婷婷与韩盼盼、周献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盼盼,司婷婷,周献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9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盼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诉讼人:罗雅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义录,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东,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周献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雅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铺94号。

负责人:胡家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韩盼盼因与被上诉人司婷婷、孙玉贵、原审被告周献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盼盼于2016年8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韩盼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盼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韩盼盼负担。

审 判 长  曹智勇

代理

审判员  白 金

代理

审判员  朱 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璇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