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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刑初500号

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500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3月18日被天津港公安局东疆分局北京道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天津港公安局看守所。2016年3月2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4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16时许,在利辛县胡集镇大刘村大刘庄,刘某己与刘某戊兄弟俩因赡养父母一事发生吵架,后刘某己、郑某乙、刘某丁、郑某甲、马某与刘某甲、刘某戊、刘某庚、杨某庚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用脚踢伤被害人马某左侧肋骨。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6时许,在利辛县胡集镇大刘村,刘某己与刘某戊兄弟俩因赡养父母一事发生吵架,后刘某己与刘某庚、杨某庚发生打架。刘某己打电话让郑某乙、刘某丁、郑某甲、马某过去,后刘某己、郑某乙、刘某丁、郑某甲、马某与刘某甲、刘某戊、刘某庚、杨某庚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用脚将被害人马某踢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马某的左侧肋骨第5、6、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马某达成和解,并获得了马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证人刘成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郑某甲、刘某戊、郑某乙、刘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甲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建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濮忠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罚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