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特191号申请人傅朝海,男,193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傅朝海要求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傅朝海称,申请人傅朝海与被申请人傅廷燕系父子关系,傅廷燕于2013年8月离家外出后再未与家人联系,虽家人和亲友多方打听和查找仍无下落,至今两年余。现申请宣告傅廷燕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傅廷燕,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系申请人傅朝海之子。2013年8月,傅廷燕将与她人非婚生育的一男孩(姓名傅某文,2013年2月12日出生)带回家中要求申请人傅朝海代为照顾后,即以打工为由外出不归,期间亦未与家人联系,虽经家人和亲友多方打听和查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傅朝海申请宣告傅廷燕失踪后,本院分别于2016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于2016年5月25日、26日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遇仙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赶水火车站广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双龙村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寻找傅廷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傅廷燕仍然下落不明。傅廷燕无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傅廷燕自2013年8月离家外出,即未与家人联系,至今3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傅朝海作为傅廷燕之父亲,现申请宣告傅廷燕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傅廷燕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雨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