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曾建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况新龙,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国,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西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成云
代理
审判员 曹 渊
代理
审判员 邓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滕漪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