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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684号

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唐四林等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唐四林,黄晓,周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684号

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行长。

被

申请人:唐四林,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

申请人:黄晓,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

申请人:周茜,女,汉族,1991年6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与被申请人唐四林、黄晓、周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起诉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总额为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包括冻结被申请人唐四林名下已经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箭弓山安置小区xx栋(现xx栋)第4缝栋的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xxxxxx**号),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四林、黄晓、周茜名下总额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唐四林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箭弓山安置小区xx栋(现xx栋)第x缝栋的房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xxxxxxx**号)。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贵平

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