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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2986号

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纳聚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博纳聚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2986号

原告: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王庄镇北和顺村。

法定代表人:陈金卫,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金,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博纳聚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新街86号A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旗,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博纳聚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搬离,将承租土地交还原告。3.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03125元;4.判令被告支付电费799108.67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的土地使用。合同签订后,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土地租赁费,故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规定,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合同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但原、被告均为天津市本地企业,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市唯一仲裁机构应为天津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应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绿色坐标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风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