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45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洪明,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美荣,女,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平县。一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
负责人:王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唐洪明因与被申请人黄美荣、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下称人保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洪明申请再审称,在其在一审要求调取监控动态,加以辅正交警的认定,原审没有采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光盘和录音内容真实性予以承认,这充分说明出事前的动态,闽D×××××车子是从闽D×××××左前杠挂过去的,其没有撞到黄美荣的车子。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司法确认)书》可以证明,唐洪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温增明驾驶的闽D×××××号小型轿车先行,造成两车受损,唐洪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作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司法确认)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唐洪明应对黄美荣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唐洪明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唐洪明向一审法院请求调取事故监控动态,对事故责任作出直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属于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唐洪明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司法确认)书》判决唐洪明应对黄美荣车辆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唐洪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唐洪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 源
代理
审判员 陈乐思
代理
审判员 郑 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