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2民初306号之一

熊瑛与谭国勇、李汶轩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瑛,谭国勇,李汶轩,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民初306号之一原告熊瑛,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国勇,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被告李汶轩,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16号金帝国际2单元B座16-1606室。法定代表人谭国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瑛诉被告谭国勇、李汶轩、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瑛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熊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熊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原告熊瑛承担。

审 判 长  张浴阳

审 判 员  胡 丹

人民陪审员  杜 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