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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刑更2908号

陈坤良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坤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2908号罪犯陈坤良,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北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坤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坤良等3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霍珍等3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8023元。

被告人陈坤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桂刑三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4日入监。2014年4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陈坤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获奖励分157.1分。2013、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陈坤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坤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坤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秋娟

审 判 员  农克新

代理

审判员  唐靖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