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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4194号

武汉市黄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与付国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付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194号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民丰巷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绍权,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付国华,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与被告付国华火灾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付国华所有的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黄陂区粮食购销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付国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巨龙大道玫·汉口北城*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号;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歌林花园*栋*层*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黄***号;位于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产权正号为:黄***号,查封时间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庆伟

人民陪审员  夏 琳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祖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