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于新燕,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张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3)威环执字第74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德军所有的登记在于春虎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双寺夼村西街70号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决定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刑一终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德军所有的登记在于春虎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双寺夼村西街70号房产的查封(威环房私字第01-28-365号、威环集建91字第1745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