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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548号

蒲沐与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蒲沐,蒲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548号

原告:蒲沐,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蒲芳,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

原告蒲沐与被告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蒲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蒲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薪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