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548号
原告:蒲沐,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蒲芳,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
原告蒲沐与被告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蒲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蒲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薪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