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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执27号

陈某某、邵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邵某某,女,1992年7月6日出生,地所地魏县。陈某某与郭某某、邵某某其他案由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某、邵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某某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某某、邵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某、邵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一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