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435号原告戎某,女,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崔某,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戎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军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