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0109民初1340号
原告:姜军,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锡伯族,住太原市。
被告:张文全,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姜军诉被告张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军、被告张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款项捌万元整;2、偿还自2015年1月24日至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同事关系,2014年11月24日被告在其家中打电话向原告借款捌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但至今被告尚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还款无果。
被告张文全辩称,我们俩关系很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在2014年春天到夏天我们俩共同做生意,挣了一些钱,有的要回来,有的没有要回来,挣钱后我们俩平分,到2014年国庆后,我通过原告的亲戚,原告的小舅子去集资,原告说他小舅子是榆次农行的行长,在做生意时,和原告聊起来了,原告说他小舅子是榆次农行的行长,后我被融资骗了钱,里面有个姓熊的经理,我的10万元被骗了,姓熊的是重机一个叫金贝儿投资公司的经理,我是通过原告说了一下,我就拿上钱去了这个公司,我以为是原告亲戚家开的公司,后我把钱就给了这个公司的熊经理,后面才知道这是个骗子公司,我们的钱全被骗了,公安上也有记载。我是通过原告介绍的,是我和这个熊经理签的合同,后我的钱就被骗了。是我给原告打的借条。原告没有给我承担担保责任,只是介绍了一下。我拿原告的钱在2014年年底,当时我家亲戚和我借钱,要借8万元,我亲戚让我给他想想办法,亲戚出利息,1分利计算,我问原告是否愿意,原告说2分的利息就行,我家亲戚同意2分利息,后原告将8万元给我,我将钱给了我家亲戚,我给原告打了条子,开始我家亲戚每月给原告利息,每月按照2分给,一共给了4个月,后没再给利息,我问亲戚,怎么不给利息?亲戚说没有钱了,电话也停机打不通了。后再也联系不上我家亲戚了,后面我回老家,一打听才知道,我家这个亲戚出车祸死了,问其老婆才知道,老婆多年前已经和我家亲戚离婚了,但条子是我打的,但8万元是我亲戚借的钱,但我通过原告的介绍在重机的一个叫金贝儿投资公司的熊经理签了合同,我融资10万元,现在我也没钱,我老婆也没工作,身体也不太好,现在我老婆也住院了,现在我儿子在上大学,学费很高,现在家里是雪上加霜,很困难。但就和原告的钱我是应该还,但现在家庭情况紧张,我的之前投资的10万元也没有要回来,现在我准备在外面借1万元给原告,这个事就此了结了。我投资的10万元要回来多少我再给原告。我现在能力有限,无法还原告这8万元借款。后我们外面找了一个中间人,协商了半天,协商结果是我还原告4万元,此事就此了结,原告把借条原件给我,原告到法院撤诉,原告同意了,后我在外面借了43000元给了原告,当时没有打条,只是通过中间人口头协商共还40000元了解此事。但我给了原告4万元后,现在原告的老婆不同意,现在我已经还了原告4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文全向原告姜军借款8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24日出具了借款条一份,”今借姜军人民币现金捌万圆整。借款期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25日”。被告张文全共计归还借款43000元,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被告张文全未及时归还原告姜军欠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关于利息部分,由于双方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军剩余借款人民币3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7元,由被告张文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全林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