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78号申请人谭定凯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周明禄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开阳县。2016年7月8日,被申请人周明禄驾驶皖19204**变型拖拉机,行经德清县洛舍镇三家村市元头一号矿机组处,与申请人谭定凯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申请人谭定凯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