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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行审33号

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纯军,蒋金金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纯军,蒋金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巫溪卫计委”),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解放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2063-4。法定代表人邓绪权,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小全,巫溪县上磺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纯军,男,汉族,粮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上磺村。被执行人蒋金金,女,汉族,粮农,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上磺镇上磺村。申请执行人巫溪卫计委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巫溪卫计委以被执行人李纯军、蒋金金于2014年12月23日违法生育一女(属第三个子女)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巫溪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04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决定对李纯军征收社会抚养费65000元,对蒋金金征收社会抚养费21000元,合计征收860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17日,巫溪卫计委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李纯军、蒋金金。2015年10月21日,巫溪卫计委作出巫溪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04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李纯军、蒋金金。被执行人李纯军、蒋金金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执行人李纯军、蒋金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

本院认为,巫溪卫计委作出的巫溪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04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巫溪卫计委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巫溪县卫生计生征字[2015]04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灵君

审 判 员  李廷军

代理

审判员  肖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