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刑初字第162号

黄新崇、岑永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当事人
黄新崇,岑永宁,岑春林,岑润波,岑雪梅,韦晓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