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0-1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2,男,汉族,汝州市。案由: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李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2赔偿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的(2000)汝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00)汝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闵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