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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00-1470号

关于李某、李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2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李某1,李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00-1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2,男,汉族,汝州市。案由: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李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2赔偿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8日作出的(2000)汝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00)汝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荣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闵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