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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726号之一

陈红飞与宝木达来、苏雅拉高、道利格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红飞,宝木达来,苏雅拉高,道利格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宝木达来,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苏雅拉高,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道利格雅,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陈红飞申请执行宝木达来、苏雅拉高、道利格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