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宝木达来,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苏雅拉高,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道利格雅,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陈红飞申请执行宝木达来、苏雅拉高、道利格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