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2033号原告王巧先,女,汉族,1950年9月21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马玉堂,男,汉族,1947年3月6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张有红,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874278070D(1-1)。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子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先诉被告张有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先撤回对被告张有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王巧先承担。
审 判 长 李占奇
人民陪审员 樊福增
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