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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251号

吕继恒申请执行王立忠、李永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继恒,王立忠,李永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吕继恒,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立忠,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永先,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吕继恒申请执行王立忠、李永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