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1991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4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在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6组原计生办大楼内设置了4台32座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经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鉴定:该游戏室内设置的4台32座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6月30日主动到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且有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检查证、搜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说明、情况说明等,租房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证人杜某、刘某某、黄某、吴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胡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国家禁止的赌博机与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进行赌博,从中牟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确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和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二、公安机关查获游戏机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