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310号
原告:计承霞,女,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许同元,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花园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郑翔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工业园(滁州市春洲木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负责人:郑翔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承霞与被告芜湖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及其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龙云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