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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执121号

孟凤梅与罗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凤梅,罗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孟凤梅。被执行人罗宏伟。申请人孟凤梅与被执行人罗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6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2016年8月26日被执行人罗宏伟缴纳案件款2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承诺于2016年9月25日之前付清剩余案件款36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并于当日领取案件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延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扶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