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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2683号

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记峰、董成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记峰,董成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2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董成根,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记峰,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

原审

被告:董成根,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广明、原审被告董成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玉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国民

审 判 员  韩 韬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