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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3392号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华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339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李文秀,主任。被执行人胡华林,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委员会作出的普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华林支付应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沪0107行审4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并以(2016)沪0107执3392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华林经本院传唤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且目前去向不明。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同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且对本案终结执行不持异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沪0107执33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邱建忠

审判员  朱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缪茵渊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