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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1财保5号

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盟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盟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1财保5号申请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77号。法定代表人韩守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辉,副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疆盟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托克逊县九龙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米海彬,经理。

申请人河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新疆盟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托克逊县人民路北侧、九龙农贸市场南侧使用面积25797.50㎡的商业用地的使用权,限制其转让。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新疆盟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托克逊县人民路北侧、九龙农贸市场南侧使用面积25797.5㎡的商业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玉      英

审判员 付      劲      松

审判员 朱      崇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玛依努尔·祖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