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593号
原告:天津市丹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明昌道*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文利,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南麻疸村(村委会西)。
法定代表人:丁小娟,经理。
原告天津市丹天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钇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丹天涂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丹天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丹天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原告天津市丹天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生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