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892号原告张桂花。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旺庄科技创业中心)B幢907。负责人夏建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花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工程分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花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桂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已由张桂花预交),由张桂花负担。
审判员黄思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包檬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