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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872号

许红兵与刘贵飞、刘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红兵,刘贵飞,刘云,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872号

原告:许红兵,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刘贵飞,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刘云,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组织机构代码15595041-4。

法定代表人:刘贵飞,职务董事长。

被告:萧县淮海综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萧县。

法定代表人:刘云,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兵与被告刘贵飞、刘云、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萧县淮海综合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许红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萧县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