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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686号之一

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686号之一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李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云选,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春才,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十二号路3号。法定代表人金耀华,董事长。被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文。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被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认为,与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债权不能转让;且与惠腾公司约定北京仲裁委解决争议,因没有与原告约定仲裁,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沈阳技术开发区法院。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取得向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主张债权的权利。债权转让后,债权债务主体发生变更,债权债务的内容和原因并未改变,该债权仍是基于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签《销售合同》(合同编号:HTYP-2010-01),该合同第11章,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部分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仍然适用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管辖并不适用于原债务人。被告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德威涂料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恩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