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北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36041795(1-1)。
法定代表人:廖春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城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3000046731。
法定代表人:葛加根,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舒城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2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三军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罗运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成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