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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1040号

舒城县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舒城中豪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城县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舒城中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强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北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836041795(1-1)。

法定代表人:廖春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城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3000046731。

法定代表人:葛加根,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舒城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价值72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三军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罗运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俞成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