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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310号

朱文永与朱怀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文永,朱怀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文永,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江苏宿迁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朱怀唐,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朱文永与被执行人朱怀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怀唐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朱文永35000元。申请执行人朱文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怀唐在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迎宾路支行账户62×××30的存款3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朱文永自愿向被执行人朱怀唐追偿逾期利息,并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425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凌 聪

审 判 员  唐上立

代理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