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208号
原告:林小武。
被告:张君华,公民身份号那420582198206111643,现下落不明。
原告林小武与被告张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林小武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小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林小武已预交),由原告林小武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