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2民初1208号

林小武与张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小武,张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208号

原告:林小武。

被告:张君华,公民身份号那420582198206111643,现下落不明。

原告林小武与被告张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林小武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小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林小武已预交),由原告林小武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